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商界文学艺术家工作委员会章程
来源:原创  2015年06月05日02:38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商界文学艺术家工作委员会,英译名称 China·Working Committee for Literary Artists of Business Circles,中文简称为:中国商界文工委 。

   第二条 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商界文学艺术家工作委员会是由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发起,并报请国家民政部备案的由全国各地各级商界知名文学艺术家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社会团体。  

    第三条 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商界文学艺术家工作委员会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文艺工作方针政策,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发展,进一步繁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艺术事业。团结、引领全国商界文学艺术家,努力创作生产更多的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强大的文化和精神支持。

    第四条  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商界文学艺术家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弘扬民族精神,培养艺术名家,打造商业文化。

 

第五条   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商界文学艺术家工作委员会隶属于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是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的直属机构,自觉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商界文学艺术家工作委员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组织全国商界文学艺术家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实施精品工程战略,鼓励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商界文学艺术家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创作出更多的优秀作品,把最好的精神食粮奉献给人民。

第八条   发现和培养全国商界文学艺术创作的新生力量,关心商界文艺青年人才的成长,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文学艺术创作队伍。组织全国性的商界文学艺术作品展览和评奖活动,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文艺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紧密团结全国商界文学艺术家,高举爱国主义旗帜,不断巩固和扩大商界文学艺术家队伍,增强同海内外商界文学艺术家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同各国商界文学艺术家的友谊。

第十条   依据中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加强本会管理,倡导会员自律,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的文学艺术活动的自由。

第十一条    努力办好会刊和网站,坚持正确的文艺导向,不断提高办刊办网质量,为全国商界文学艺术家打造优秀的推广和展示平台。

第十二条    不断提高本会的影响力,认真做好本会各地分支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的建设、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商界、文学艺术界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从事商界、文化艺术工作的,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会员;

    (五)本会会员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与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个人申请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或专业培训证明

团体会员需提交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二)会员经本会理事会委托本会秘书处或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由本会统一制作的团体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证书,有效期五年。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本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实行统一集中管理。会员发展工作由本会秘书处及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按本章程执行。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理拒绝参加本会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